賣房問題更新

簡單說

不用。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取得的房地適用舊制:土地只繳土地增值稅,房屋部分的獲利算「財產交易所得」,併入隔年 5 月的綜合所得稅申報。

舊制要繳什麼

  • 土地:只繳土地增值稅,不課所得稅。
  • 房屋:賣房屋部分的獲利是財產交易所得,併入隔年 5 月綜合所得稅。
    • 有買賣價金證明:用成交價中房屋的部分減掉取得成本和費用計算。
    • 沒有證明:國稅局依房屋評定現值乘上財政部公告的所得標準計算。

怎麼判斷新制還是舊制

看取得時的所有權登記日:

  •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 → 舊制
  •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→ 房地合一稅

在賣方售出實拿試算填 104/12/31 以前的取得日,會顯示舊制、不計房地合一稅;房屋部分的綜合所得稅因每個人的稅率不同,試算沒有算進去。

以上為一般性說明,法規與利率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;個案情況不同,歡迎直接問我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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